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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的嗎?

志文和麗娟結婚後沒多久,志文為表示對麗娟的愛,出錢以麗娟的名字買了一棟房子。沒過幾年,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鬧離婚,志文要求麗娟要將房子更名回自己所有。麗娟該如何處理呢?

依照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,「聯合財產中,夫與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,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,各保有其所有權。」而這條規定因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增訂,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起,溯及對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結婚,並置產於妻名下之夫妻都有適用,所以登記在麗娟名下的財產原則上即為麗娟所有。但如果志文有辦法舉證證明當初之所以登記在麗娟名下,乃因有稅捐或債務等之考量,只是暫借麗娟名義登記而已,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志文,麗娟就未必能百分之百依照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了。

九十一年六月修正的法律,更進一步規定夫妻各自名下財產,不管是婚前就有的,還是婚後才取得的,都由夫或妻各自所有,並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處分,已經不再有「聯合財產」的概念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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